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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約僱人員 ─ 薪水福利
財政部國稅局約僱人員薪水及福利制度
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相關規定僱用,一年一僱,試用期間3個月,試用期間考核成績不及格者,予以解僱,並註銷錄取資格。經錄取進用之約僱人員,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相關規定僱用。
國稅局約人員薪水待遇
項目 | 薪資待遇 | |
北區國稅局 | 約僱人員 | 依「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規定擬以五等1級280薪點起薪,並視年終考核結果晉薪,最高晉至五等6級330薪點,月支薪額為新臺幣36,316至42,801元;至服務於離島地區(金門稽徵所、馬祖服務處)及花蓮地區(花蓮分局、玉里稽徵所)另加計地域加給,月支薪額分別為新臺幣46,088至52,569元及36,932至43,428元(若當年度調薪,則依照調整後標準支薪)。均享有全民健保、勞保,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
儲備約僱人員 | 1.經錄取進用之約僱人員,享有全民健保、勞保,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2.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聘用及約僱人員薪給報酬表」規定,暫定以280薪點1級起薪(新臺幣36,316元),並依年終考核結果晉薪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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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 | 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規定,支給5等1級280薪點(依行政院111年度調薪基準計算,月支報酬為新臺幣36,316元),並視年終考核結果晉薪,最高晉至5等4級,310薪點;均享有全民健保、勞保,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 |
南區國稅局 | 依「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規定支給5等280薪點,月支薪額為新臺幣36,316元,至服務於臺東地區及澎湖地區另加計地域加給。月支薪額為新臺幣36,932元及新臺幣46,088元,享有全民健保、勞保,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 |
高雄國稅局 | 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 規定支給五等280薪點(依行政院111年度調薪基準計算,月薪為36,316元),享有全民健保、勞保,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
※實際試用期及薪資待遇,以各區國稅局招考簡章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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