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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所屬警察人員限報考行政警察學系、刑事警察學系及交通學系,不得跨機關報考其他學系。教育期間帶職帶薪,並應在校食宿,遵守生活管理規定,如有違反,依本校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刑事警察學系考試科目
| 系別 | 刑事警察學系 |
|---|---|
| 考試科目 | 1.國文與憲法 2.英文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犯罪心理學與犯罪剖繪 |
| 試題型態 | 「單一選擇題」 40 分(每題 2 分,共 20 題)與「多重選擇題」 60 分(每題 3 分,共 20 題)。 |
| 計分方式 | 「單一選擇題」答對者每題給 2 分;答錯者倒扣 1/3 題分;不答者以零分計。「 多重選擇題」答對每一選項者,各獲得 1/5 題分;答錯每一選項者,各倒扣 1/5 題分;完全不答者以零分計。 |
刑事警察學系修業年限
二年制技術系修業年限為2年,得延長2年,延長修業期間不給公費。學生修業期滿,修滿應修科目及學分,並完成相關規定所訂事項,成績及格者,依法授予學士學位。
刑事警察學系畢業出路
刑事警察學系畢業後,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俟取得警正警察官任官資格後,由內政部警政署視缺額情形適時派補巡官等同序列職務。若未符合刑事警察人員遴選資格條件者,改以行政巡官(含分隊長、區隊長)職務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