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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特考海洋巡護(輪機組) ─ 考試科目內容
海洋巡護輪機組考試科目/海洋巡護輪機組工作內容與分發單位
海洋巡護─國家船舶輪機修護的守護者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想要進行海上執行勤務,當然少不了輪機組人員!輪機組的工作性質,主要是在機艙負責引擎、油水、損管等工作。諸如,柴油機與輔機、船舶構造與穩度等機械修護,甚而多功能艦艇機械設計、輪機設備更新等分析與應用,屬技術性人才;服務地點除了台灣本島外還包含金門、馬祖、澎湖等外(離)島地區,對本來就住在離島的民眾來講,是很好的考試選擇。
海洋巡護工作內容
分發單位 | 機關職缺所在地點及其轄區,包含臺灣地區暨金門、馬祖、澎湖等外(離)島地區。 |
工作性質 | 分發本署海洋巡防總局所屬各海巡隊及直屬船隊服務,負責艦艇上專門技術工作。 |
海洋巡護輪機組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凡年滿18歲、55歲以下,並符合各該等級、考試規定之應格資格者,即得報考。
三等學歷資格 |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專技術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輪機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二等輪機員二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1.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 2.經高考或相當高考之特考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 3.經普考或相當普考之特考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 4.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
四等學歷資格 |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專技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或經交通部三等管輪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輪機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三等輪機員三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1.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 2.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業,領有畢業證書。 3.經普考以上或相當普考以上之特考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 4.經初等或相當初等之特考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 5.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
五等學歷資格 | 不限學歷。 |
海巡特考海洋巡護輪機組考試科目
等別 | 普通科目 | 專業科目 |
三等海洋巡護 (輪機組)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3.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4.海巡勤務 5.輪機管理與安全 6.輪機工程(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7.船用電機與自動控制 |
四等海洋巡護 (輪機組)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3.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4.海巡勤務概要 5.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 6.輪機工程概要(包括推進裝置概要、輔機概要與輪機英文) |
五等海洋巡護 | ※1.國文 ※2.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
※3.海巡勤務大意(40%)與海巡法規大意(60%,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4.航海學大意與輪機學大意 |
備註 | 1.「※」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2.自112年起,海巡署特考不再列考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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