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特考資格,海巡署年齡限制在55歲以下
海巡特考報考年齡在18歲以上、55歲以下,且符合體檢標準,在學歷限制上三等需大學以上學歷、四等需高中職以上學歷,海洋巡護類組需取得相關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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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特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 歲以上(算至考試前一日),55歲以下(算至報名前一日),具有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海巡技術類科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及證照類需具有相關證照、訓練或工作經歷證明文件),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得應本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於每年 4 月下旬報名。
共同資格條件
| 考試等級 | 應考資格 |
|---|---|
| 海巡三等 | 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
| 海巡特四等 | 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
| 海巡五等 | 無學歷限制。 |
| 備註 | 報考海洋巡護『航海組』,須取得航行員測驗或船副以上訓練合格證明;『輪機組』須取得輪機員測驗或輪管以上訓練合格證明。 |
個別資格條件
| 考試類科 | 資格條件 |
|---|---|
| 海巡觀通監控 | 三等考試:大學以上學校電子工程、電子通訊、電子技術、電信工程、光電工程、工業電子、電力工程、電機工程、電機技術、電工技術畢業得有證書者。 |
| 四等考試:高中職以上學校工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海洋巡護 (航海組) |
三等考試:經專技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航行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二等航行員二等船副以上適任證書者。 |
| 四等考試:經專技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或經交通部三等船副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航行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三等航行員三等船副以上適任證書者。 | |
| 海洋巡護 (輪機組) |
三等考試:經專技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輪機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二等輪機員二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 |
| 四等考試:經專技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或經交通部三等管輪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輪機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三等輪機員三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 |
海巡特考體格標準
海巡署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 18 或大於 31。
-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 以上。但矯正視力達 1.0 以上者不在此限。
- 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 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 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
-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 30 公斤。
-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什麼人不能考公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