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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署工作內容及海巡錄取分發與轉調限制

海巡署工作包括海域、海岸有關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情報、反情報、反滲透工作等與情報資訊相關業務事項。海巡特考錄取人員須經過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育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分發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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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特考分發與綁約

錄取受訓

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須受專業訓練 8 個月,於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實施;實務訓練 4 個月,合計 12 個月。

綁約限制

海巡署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以外機關(構)任職。

海巡特考工作內容

海岸巡防人員工作性質需視勤(業)務實際需要,採 24 小時輪值方式執勤,並得依任(勤)務需要實施職務輪調。依「海岸巡防法」第 3 條規定,海岸巡防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1. 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
  2. 入出港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
  3. 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
  4. 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
  5. 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與安全情報之調查及處理。
  6. 海洋環境之保護及保育。
  7. 執行事項:(1)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2)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3)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
  8. 其他有關海岸巡防之事項。

海巡行政工作內容

類別 海巡行政
服務單位 海巡署所屬各機關單位。
服務地點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所屬各查緝隊,職缺地點及其轄區,包含臺灣地區暨金門、馬祖、澎湖等外(離)島地區。
工作內容
  1. 執行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
  2. 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
  3. 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
  4. 走私情報蒐集,滲透及安全情報之調查處理。
  5. 執行海上交通秩序管制及維護工作。
  6. 執行人員、船隻救生救難工作。
  7. 執行海域、海岸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等工作。
  8. 推動海洋政策、研擬相關法令規章等事務。

海洋巡護(航海組)工作內容

類別 海洋巡護(航海組)
服務單位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海洋巡防總局。
服務地點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所屬各海巡隊及直屬船隊,職缺地點及其轄區,包含臺灣地區暨金門、馬祖、澎湖等外(離)島地區。
工作內容
  1. 執行航儀操作、艙面設備之保養、維護、航行當值、出航前準備、進出港之錨泊、航海儀器之保養與維護及其他附屬裝備與器材安裝設計、檢查、保養、丈量。
  2. 擬定航行計畫。
  3. 執行各類航行檢查、登船檢查等報表、文件之繕打。

海洋巡護(輪機組)工作內容

類別 海洋巡護(輪機組)
服務單位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海洋巡防總局。
服務地點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所屬各海巡隊及直屬船隊,職缺地點及其轄區,包含臺灣地區暨金門、馬祖、澎湖等外(離)島地區。
工作內容
  1. 執行艦船艇主機、輔機、鍋爐、電機等之操作、運轉、維護及其他附屬裝備與器材安裝設計、檢查、保養、丈量操作、保養維修。
  2. 執行各類機艙檢查、維修保養等報表、文件之繕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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