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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商務 ─ 考試科目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科目、口試及成績計算方式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及外語口試,第二試為口試(採集體口試),口試評分項目包括外語表達能力、語音與語調、才識見解氣度、應變能力度。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成績計算
外文組 | 1.外國文、外語個別口試二科平均成績占40%,其他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60%。 2.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3.外國文成績或外語個別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不予錄取。 4.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
國際經貿法律組 | 1.英文、外語個別口試二科平均成績占40%,其他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60%。 2.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3.英文成績或外語個別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不予錄取。 4.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
總成績計算 | 1.第一試占80%,第二試占20%,合併計算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2.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 |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科目
語文組包括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韓文、俄文、義大利文、土耳其文、馬來亞文、葡萄牙文、泰文、越南文、印尼文。
外文組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外國文(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文應試) 3.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語應試) 4.經濟學 5.國際經濟學(國際貿易理論及實務、國際金融理論) 6.國際經濟組織 |
國際經貿法律組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英文(含國際貿易政策與法規命令之摘譯與論述) 3.外語個別口試(英語) 4.國際經濟法與世界貿易組織之爭端解決 5.國際經濟學(國際貿易理論及實務、國際金融理論) ※6.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 7.國際法(含國際公法、條約締結法、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
備註 | 1.國文,占分比重為作文占80%,測驗占20%。 2.外國文(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文應試),占分比重為申論式試題占75%,測驗式試題占25%。 3.英文(含國際貿易政策與法規命令之摘譯與論述),占分比重為申論式試題占40%,測驗式試題占60%。 4.基礎法學,占分比重為民法、刑法各占30%,行政法占40%。 5.自112年起,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不再列考公文。 |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口試項目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口式採「集體口試」,根據考選部「外語口試規則」說明,外語口試分為下列三種,得視考試性質選定其中一種或併採二種舉行:(詳細進行方式及評分標準,請參閱考選部→考選法規項次下的「外語口試規則」)
項目 | 外語個別口試 | 外語集體口試 |
考試方式 | 指個別應考人就指定之外國語言回答外語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外語表達能力、語音與語調、才識見解氣度。 | 指二位以上之應考人依序分別以指定之外國語言回答外語口試委員之問題,必要時外語口試委員並得指定其他應考人提出評論,並由該應考人予以答復,藉以評量其外語表達能力、語音與語調、才識見解氣度及應變能力。 |
考試時間 | 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10至30分鐘 | 每組口試時間30至90分鐘 |
評分項目 | 1.外語表達能力,20分。 2.語音與語調,20分。 3.才識見解氣度,20分。 |
1.外語表達能力,50分。 2.語音與語調,15分。 3.才識見解氣度,15分。 4.應變能力,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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