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軌消防警察人員考試科目及工作內容
「消防警察人員」專責火災預防、災害搶救及緊急救護工作,消防救災人員須具有各項專業知識及優越的體能及技術,完成救助人命的任務。警專、警大與一般生分開考試,考試題目分開命題,上榜機會高,是警校生進入公職的最佳捷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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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警察工作內容
消防警察(消防人員)工作性質係 24 小時輪值服勤,工作範圍包含緊急救護、救助人命、裝備器材保養、消防水源調查、消防設備檢查、危險物品查察取締、風災、火災、震災、重大爆炸等災害之搶救及其他為民服務案件,從事項目包括:
- 災害防救體系訂定及成立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等災害應變中心,統合救災工作。
- 防火管理及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規劃與執行。
- 爆竹煙火、可燃性高壓氣體及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
- 火災搶救及其他災害配合搶救、救災資源之運用管理。
- 緊急救護業務規劃、督導、執行及衛生醫療機構之聯繫、協調等事項。
- 火災原因之調查、鑑定、統計、分析及火災資料之核發等事項。
內軌消防警察考試科目
內軌消防警察人員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三等消防警察科目
| 類科 | 內軌三等/消防警察 |
|---|---|
| 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 80%、測驗 20%) ◎2.中華民國憲法與消防警察專業英文(憲法 50%;英文 50%,其中申論 25%,測驗 25%) |
| 專業科目 | ◎3.消防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消防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5.火災學與消防化學 6.消防安全設備 7.消防戰術(包括消防戰術、消防機械、緊急救護) |
四等消防警察科目
| 類科 | 內軌四等/消防警察 |
|---|---|
| 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 80%、測驗 20%) ※2.中華民國憲法與消防警察專業英文(憲法 50%、英文 50%) |
| 專業科目 | ◎3.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4.消防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消防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5.消防器材構造與使用 6.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
內軌消防警察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警察學校畢業(警大、警專),年滿 18 歲以上、37 歲以下(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
| 項目 | 資格條件 | |
|---|---|---|
| 特殊限制 | 年滿 18 歲以上,37 歲以下者。 | |
| 學歷 | 三等 | 中央警察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
| 四等 |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上學歷畢業。 | |
| 體格檢查 | 除原住民禮俗或軍人忠貞象徵外,有幫派或色情紋身將影響錄取,及須符合 BMI(男 18~28、女 17~26)、握力 30 公斤、視力及四肢功能等生理標準。 | |
| 薪資待遇 | 消防警察人員薪水,請參閱«警察人員薪水待遇»。 | |
| 分發單位 | 在中央為內政部消防署暨所屬機關、在地方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 | |
| 綁約限制 | 錄取人員自取得及格資格起,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 |
體格檢查標準
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體格指標:男性不及 18.0 或超過 28.0;女性不及 17.0 或超過 26.0。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 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
-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 95 毫米水銀柱(mm.Hg)。
-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 30 公斤。
-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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