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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警察輪機組工作內容

水上警察的主要任務在於維護台灣周邊海域秩序、保護海洋資源,確保國家安全並保障人民權益。其工作內容可分為三大項:

  1. 海域執法與巡防任務:負責偵防海域犯罪、查緝海上與非通商口岸走私,督導並考核海上巡防勤務及執法業務,並辦理相關執法訓練。
  2. 海洋事務與涉外協調:辦理海域執法法令疑義之解釋、海上涉外事務之協調與調查,推動海洋政策、海洋事務發展、海洋意識宣導及國際交流。
  3. 海事服務與救難支援:執行海上交通管制、事故處理、海難搜救與緊急醫療,並協助海洋災害救護、漁業巡護與資源保育,以及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水上警察輪機組分發單位

  • 分發單位: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海洋巡防總局。
  • 薪資待遇:水上警察薪水,請參閱«警察人員薪水待遇»。

內軌水上警察考試科目

水上警察人員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三等水上警察科目

類科 內軌三等/水上警察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中華民國憲法與水上警察專業英文(憲法50%;英文50%,其中申論25%,測驗25%)
專業科目 ◎3.水上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水上警察學
6.國際海洋法
7.海上犯罪偵查法學

四等水上警察輪機組科目

類科 內軌四等/水上警察(輪機組)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中華民國憲法與水上警察專業英文(憲法50%、英文50%)
專業科目 ※3.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4.水上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5.輪機學概要
6.國際海洋法概要

四等水上警察航海組科目

類科 內軌四等/水上警察(航海組)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中華民國憲法與水上警察專業英文(憲法50%、英文50%)
專業科目 ※3.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4.水上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5.航海學概要
6.國際海洋法概要

內軌水上警察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

三等資格 1.中央警察大學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2.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並經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3.經高等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或相當高考之特考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4.經普考警察人員考試或相當普考之特考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等資格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或經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輪機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二等輪機員二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1.中央警察大學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2.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
3.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
4.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5.隨業務移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之少校以上軍官,服役滿十年以上。
體格檢查 請參閱«警察體格檢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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