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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警察工作內容
行政警察的工作,主要透過各項勤務規劃與執行,直接或間接與民眾接觸,依法維護公共秩序,排除行政危害,並擔負治安維護、為民服務與政令宣導等職責。因應警察勤務需要,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錄取人員不分性別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經營、犯罪偵防、交通執法、聚眾活動處理與執行人犯押送、戒護及為民服務等工作,從事項目包括:
- 犯罪與違序案件偵防之擬訂及執行。
- 警察勤、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考核。
- 警察政策、制度、法令之擬訂、規劃及推動。
- 專案性或特殊性警察勤、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評核及管制。
- 執行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一般性勤務。
行政警察分發單位
- 分發單位: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學校警政勤、業務單位,及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警政勤、業務單位等。
- 薪資待遇:行政警察薪水,請參閱«警察人員薪水待遇»。
內軌行政警察考試科目
行政警察人員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三等行政警察科目
類科 | 內軌三等/行政警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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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中華民國憲法與警察專業英文(憲法50%;英文50%,其中申論25%,測驗25%) |
專業科目 |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警察學與警察勤務 ◎6.警察政策與犯罪預防 ◎7.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 |
四等行政警察科目
類科 | 內軌四等/行政警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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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中華民國憲法與消防警察專業英文(憲法50%、英文50%) |
專業科目 | ◎3.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4.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5.警察勤務概要 ※6.犯罪偵查概要 |
內軌行政警察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
三等資格 | 1.中央警察大學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2.大學以上學校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並經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3.經高等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或相當高考之特考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4.經普考警察人員考試或相當普考之特考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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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資格 | 1.中央警察大學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2.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3.經普考以上警察人員考試或相當普考以上特考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
體格檢查 | 請參閱«警察體格檢查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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