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軌行政警察人員考試科目及工作內容
「行政警察人員」是從事社會治安維護工作的專業人員,工作範圍廣並深入地方生活,可見識社會百態;警專、警大與一般生分開考試,考試題目分開命題,上榜機會高,是警校生進入公職的最佳捷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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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警察工作內容
行政警察的工作,主要透過各項勤務規劃與執行,直接或間接與民眾接觸,依法維護公共秩序,排除行政危害,並擔負治安維護、為民服務與政令宣導等職責。因應警察勤務需要,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錄取人員不分性別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 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經營、犯罪偵防、交通執法、聚眾活動處理與執行人犯押送、戒護及為民服務等工作,從事項目包括:
- 犯罪與違序案件偵防之擬訂及執行。
- 警察勤、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考核。
- 警察政策、制度、法令之擬訂、規劃及推動。
- 專案性或特殊性警察勤、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評核及管制。
- 執行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一般性勤務。
內軌行政警察考試科目
內軌行政警察人員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三等行政警察科目
| 類科 | 內軌三等/行政警察 |
|---|---|
| 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 80%、測驗 20%) ◎2.中華民國憲法與警察專業英文(憲法 50%;英文 50%,其中申論 25%,測驗 25%) |
| 專業科目 |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警察學與警察勤務 ◎6.警察政策與犯罪預防 ◎7.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 |
四等行政警察科目
| 類科 | 內軌四等/行政警察 |
|---|---|
| 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 80%、測驗 20%) ※2.中華民國憲法與消防警察專業英文(憲法 50%、英文 50%) |
| 專業科目 | ◎3.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4.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5.警察勤務概要 ※6.犯罪偵查概要 |
內軌行政警察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警察學校畢業(警大、警專),年滿 18 歲以上、37 歲以下(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
| 項目 | 資格條件 | |
|---|---|---|
| 特殊限制 | 年滿 18 歲以上,37 歲以下者。 | |
| 學歷 | 三等 | 中央警察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
| 四等 |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上學歷畢業。 | |
| 體格檢查 | 除原住民禮俗或軍人忠貞象徵外,有幫派或色情紋身將影響錄取,及須符合 BMI(男 18~28、女 17~26)、握力 30 公斤、視力及四肢功能等生理標準。 | |
| 薪資待遇 | 行政警察人員薪水,請參閱«警察人員薪水待遇»。 | |
| 分發單位 | 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學校警政勤、業務單位,及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警政勤、業務單位等。 | |
| 綁約限制 | 錄取人員自取得及格資格起,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 |
體格檢查標準
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體格指標:男性不及 18.0 或超過 28.0;女性不及 17.0 或超過 26.0。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 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
-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 95 毫米水銀柱(mm.Hg)。
-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 30 公斤。
-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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