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軌公共安全人員考試科目及工作內容
警察公共安全人員,保護國家的安全與利益,維護社會安定,針對所有可能的威脅,採取的一切防制措施,並發掘有利國家發展的機會,排除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的威脅來源,防止一切外來勢力、本土團體與人民,抑或內外相結合進行的危害治安、社會秩序、諜報、破壞、恐怖主義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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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工作內容
公共安全人員的職責是保護國家安全與利益,維護社會的安定與秩序,針對各類潛在威脅,採取必要的防衛與應變措施,並積極尋求有利於國家發展的契機。其主要工作包括排除危及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的各種威脅,防範來自外部勢力、本地團體或內外勾結所發動的各類危害行為,例如破壞治安、擾亂社會秩序、諜報滲透、破壞活動及恐怖主義等,從事項目包括:
- 護國家安全、社會治安調查、防杜外來滲透及建立全民保防體系。
- 社會治安調查之研究規劃、指導、蒐集及處理。
- 偵防內亂、外患,及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之規劃、督導、考核。
- 保防教育宣導、機密保護及社會保防工作推展。
- 其它有關公共安全業務。
內軌公共安全考試科目
內軌公共安全人員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 類科 | 內軌三等/公共安全 |
|---|---|
| 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 80%、測驗 20%) ◎2.中華民國憲法與警察專業英文(憲法 50%;英文 50%,其中申論 25%,測驗 25%) |
| 專業科目 |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情報學 6.國家安全情報法制 7.國土安全與非傳統安全 |
內軌公共安全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中央警察大學畢業,年滿 18 歲以上、37 歲以下(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
| 項目 | 資格條件 |
|---|---|
| 特殊限制 | 年滿 18 歲以上,37 歲以下者。 |
| 學歷資格 | 中央警察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
| 體格檢查 | 除原住民禮俗或軍人忠貞象徵外,有幫派或色情紋身將影響錄取,及須符合 BMI(男 18~28、女 17~26)、握力 30 公斤、視力及四肢功能等生理標準。 |
| 薪資待遇 | 公共安全人員薪水,請參閱«警察人員薪水待遇»。 |
| 分發單位 | 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保防單位,及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保防單位等。 |
| 綁約限制 | 錄取人員自取得及格資格起,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
體格檢查標準
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體格指標:男性不及 18.0 或超過 28.0;女性不及 17.0 或超過 26.0。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 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
-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 95 毫米水銀柱(mm.Hg)。
-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 30 公斤。
-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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