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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軌外事警察人員考試科目及工作內容

外事警察係以保護外來人口(包括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 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執行各國駐華使領館及代表機構、官員安全 維護、處理涉外治安案件及促進國際警察合作為專責工作之警察人員,與一般警察最大不同在於,外事警察需要具備良好的外語能力,而且要樂於外交,只要外語能力佳,就可試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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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警察工作內容

外事警察的主要職責為保護外來人口(包括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維護駐華使領館及各國代表機構與官員的安全,並專責處理涉外治安案件及推動國際警察合作,從事項目包括:

  1. 外來人口非法活動調查。
  2. 涉外治安案件預防及查察。
  3. 外事情報蒐集分析。
  4. 協助執行外國元首、重要官員、特殊人士訪華及國際性會議安全維護。
  5. 協助執行外國駐華使領館、機構、國際機構、官員及官邸安全維護。
  6. 促進國際警察合作、交流及訪問。
  7. 兩岸交流有關警察事務之綜合協調、聯繫事項。
  8. 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9. 警察外語訓練及協助。

內軌外事警察考試科目

內軌外事警察人員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類科 內軌三等/外事警察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中華民國憲法與警察專業英文(憲法50%;英文50%,其中申論25%,測驗25%)
專業科目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4.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5.外事警察學
6.國際警察合作與跨國(境)犯罪防制
7.外語口試(英語、日語)(選試科目)

內軌外事警察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中央警察大學畢業,具備相關英語檢定測驗程度以上合格證明,年滿 18 歲以上、37 歲以下(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

項目 資格條件
特殊限制 年滿 18 歲以上,37 歲以下者。
英語檢定 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同一種類英語檢定測驗,選試英語、日語應考人分別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A2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學歷資格 中央警察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體格檢查 除原住民禮俗或軍人忠貞象徵外,有幫派或色情紋身將影響錄取,及須符合 BMI(男 18~28、女 17~26)、握力 30 公斤、視力及四肢功能等生理標準。
薪資待遇 外事警察人員薪水,請參閱«警察人員薪水待遇»。
分發單位 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外事單位,及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單位等。
綁約限制 錄取人員自取得及格資格起,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英語檢定測驗

應考資格英語檢定測驗指下列各款之一:

  1. 全民英檢(GEPT)。
  2. 多益(TOEIC)。
  3. 托福(TOEFL)。
  4. 劍橋五級英語認證(Cambridge English Qualification)。
  5. 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Linguaskill Business)。
  6. 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Linguaskill General)。
  7. 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8. 外語能力測驗(FLPT)。
  9. 培力英語能力檢定測驗(BESTEP)。

※參考:英檢與 CEFR 對照表

體格檢查標準

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體格指標:男性不及 18.0 或超過 28.0;女性不及 17.0 或超過 26.0。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2.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3.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4. 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
  5.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 95 毫米水銀柱(mm.Hg)。
  6.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7.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8.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9.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10.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1.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12.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 30 公斤。
  13.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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