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水工作內容/台水分發及轉調限制一覽
台水工作內容依類別不同,部分工作需24小時分三班輪流,及應業務需要,往返偏遠(含離島)工作地點,需能適應各種交通工具,台水甄試採分類並分區報考及分區錄取,錄取人員應受服務期間3年內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調僱原分發單位以外之其他單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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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水工作內容簡述
台水評價職位進用人員均屬「純勞工」,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一律投保勞工保險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撥勞工退休金。式僱用後,依簡章所訂工作性質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評價職位人員遴用要點」規定,從事相關指定之工作。
技術士類別
| 甄選類科 | 工作性質 |
|---|---|
| 操作類甲 (機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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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類乙 (淨水、管線、水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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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驗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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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裝修類甲 (新裝、修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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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裝修類乙 (檢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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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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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士類別
| 甄選類科 | 工作性質 |
|---|---|
| 業務類抄表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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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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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類 (身心障礙人員) |
從事電腦操作登打、計費、收費、資料登記管理、單據管制、水表及表籍管理、物料器材倉儲管理、撥運、表報統計、資訊管理(含資料處理、網頁管理及資訊相關業務)等及其他相關事項。 |
| 行政類 | 辦理有關人事業務、勞工關係、庶務、財產管理、用地取得、會計、政風、出納、薪資及獎金計算發放、帳務登記、保管、打字、繕校、檔案、收發文、話務、公文傳遞、環境整理等及其他相關事項。 |
| 行政類 (身心障礙人員) |
辦理有關人事業務、勞工關係、庶務、財產管理、用地取得、會計、政風、出納、薪資及獎金計算發放、帳務登記、保管、打字、繕校、檔案、收發文、話務、公文傳遞、環境整理等及其他相關事項。 |
| 行政類地政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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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水錄取分發
錄取人員視各區處缺額狀況,依序、分區、分批進用。即各區處錄(正、備)取人員視分發區處缺額情形,先由:
- 正取人員按名次先後順序進用完畢;
- 備取人員按名次先後順序進用;
- 跨區備取於備取資格期限屆滿前統一辦理(視備取人員遞補情形,依台水公司公告時程辦理)。另上開分發以1次為限,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新分發、更改類組或保留資格,備取遞補者亦同。
錄取人員不得要求跨地區或更改類別分發,惟正取及備取人員無法補足該進用區處缺額時,除經設籍加分條件備取至第一區管理處、第四區管理處霧社淨水場、第七區管理處澎湖地區、第七區管理處旗美地區、第八區管理處、第九區管理處、第十區管理處、第十區管理處綠島地區及屏東區管理處恆春營運所者外,台水公司得由其他地區同類別之備取人員依甄試總成績高低依序遞補。備取資格於榜示之日起1年內有效,逾期未獲通知依序進用者,則不得要求以備取資格進用。
台水資格保留
錄取人員未依通知之時間、地點報到者,即喪失錄取資格。惟因服兵役或分娩無法依通知之時間、地點報到者,應檢具足資證明文件逕向各進用區處申請延後報到,並於申請延後事由消滅之日起 1 個月內向各進用區處申請報到,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則喪失錄取資格。各該申請延後報到事由相關規定如下:
- 義務性質兵役:包含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及軍事訓練等。
- 志願役:本事由延後期限不得逾上開義務性質兵役之最長役期(現行規定為研發替代役3年),如相關法令於本次甄試錄取人員規定報到日前有所修正,依修正後規定計算。
- 分娩:自分娩之日(含)起滿 8 週。
台水限制轉調
錄取人員應受服務期間 3 年內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調僱原分發單位以外之其他單位服務,並於錄取報到時簽署勞動契約書:
- 報考第四區管理處霧社淨水場、第七區管理處澎湖地區、第七區管理處旗美地區、第十區管理處綠島地區及屏東區管理處恆春營運所者,3年內不得調僱至限分發該設籍地以外之地區(含隸屬之區管理處)。
- 惟經設籍加分條件錄取至偏遠區處(地區)者之申請調僱年限為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