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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特考法警工作內容
法警主要支援司法機關,負責值庭、警衛、提解人犯、拘提、送達及司法警察相關事務,並執行調查、逮捕、搜索與安全防護等工作,協助維護司法程序與機關安全。
- 法院法警: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檢察署法警: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押提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關於值勤(須輪值夜間勤務)、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及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等。
分發單位
- 分發單位:司法院所屬法院、法務部所屬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 薪資待遇:請參閱«原住民特考薪水待遇»。
原住民特考法警考試科目
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另外為確保錄取人員擁有執行職務所需的適切體能,通過筆試者須進行複試,男女性均實施1,200公尺跑走項目。
類別 | 原民四等/法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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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科目 | ◎1.基礎能力測驗(作文40%、英文40%、中華民國憲法20%) ※2.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 |
專業科目 | ※3.行政法概要 ◎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5.法院組織法 |
複試 | 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
複試:體能測驗
法警第二試心肺耐力測驗跑走項目與及格標準如下:
- 男性應考人:跑走1,200公尺5分50秒以內。
- 女性應考人:跑走1,200公尺6分20秒以內。
原住民特考法警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原住民身分,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考,考取後分發地區或單位,須在原住民鄉鎮或處理與原住民事務相關工作,為同樣具有原住民身分的同胞們服務,工作上更加充滿意義。
原特四等 | 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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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條件 | 具有原住民身分,年滿18歲者。 |
原住民族語言認證
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報名本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初級以上合格證書;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起,報名本考試一、二、三等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合格證書。
體格檢查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女性不及150公分。
- 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 重度肢障。
-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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