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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特監所管理員工作內容
監所管理員採輪班制,工作內容官括舍房、工場、提帶接見、外醫戒護等戒護管理工作、被告押送及脫逃者追捕、受刑人解送移監、工場監舍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及男女管理員為貼身戒護收容人,須獨立執行勤務,舉凡收容人於工場、舍房等之生活管理、沐浴、更衣、如廁、檢身均隨時需嚴密貼身戒護。
- 分發單位: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包括監獄、看守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所。
- 薪資待遇:監所管理員薪水,請參閱«原住民特考薪水待遇»。
原特監所管理員考試科目
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另外為確保錄取人員擁有執行職務所需的適切體能,通過筆試者須進行複試,男女性均實施1,200公尺跑走項目。
類別 | 原民四等/監所管理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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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科目 | ◎1.基礎能力測驗(作文40%、英文40%、中華民國憲法20%) ※2.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 |
專業科目 | ※3.行政法概要 ◎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5.法院組織法 |
複試 | 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
複試:體能測驗
監所管理員第二試心肺耐力測驗跑走項目與及格標準如下:
- 男性應考人:跑走1,200公尺5分50秒以內。
- 女性應考人:跑走1,200公尺6分20秒以內。
原特監所管理員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原住民身分,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考,考取後分發地區或單位,須在原住民鄉鎮或處理與原住民事務相關工作,為同樣具有原住民身分的同胞們服務,工作上更加充滿意義。
原特四等 | 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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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條件 | 具有原住民身分,年滿18歲者。 |
住民族語言認證
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報名本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初級以上合格證書;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起,報名本考試一、二、三等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合格證書。
體格檢查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 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90分貝。
-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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