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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科目/司法特考體能測驗及口試方式

司法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其餘類科組均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司法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其餘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司法五等考試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

快速導覽目錄

司法特考考試科目

司法特考考試科目分共同科目 2 科及專業科目,其中三等考試專業科目 6 科;四等考試專業科目 4 科;五等考試專業科目 2 科。應試科目前端有「◎」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1. 三等考試監獄官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其餘類科組均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
  2. 四等考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其餘類科以筆試方。
  3. 五等考試類科為筆試。

司法三等考試科目

共同科目(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 80%、測驗 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30%、法學緒論 30%、英文 40%)

專業科目

類科 專業科目
公證人 3.民法
4.民事訴訟法
5.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6.商事法
7.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8.英文
觀護人 3.刑法
4.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5.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6.諮商與輔導
7.犯罪學
8.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選試科目)
家事調查官 3.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4.家事事件法
5.心理學
6.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包括家庭暴力)
7.諮商與輔導
8.調查與訪談實務
行政執行官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民法
5.民事訴訟法
6.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7.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8.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3.民法
4.刑法
5.民事訴訟法
6.刑事訴訟法
7.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8.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司法事務官
(財經事務組)
3.民法與刑法
4.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5.中級會計學
6.銀行實務
7.稅務法規
8.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司法事務官
(營繕工程組)
3.民法與刑法
4.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5.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6.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7.營建法規
8.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法院書記官 3.民法
4.刑法
5.民事訴訟法
6.刑事訴訟法
7.強制執行法
8.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3.行政法
4.刑法
5.智慧財產權法
6.刑事訴訟法
7.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8.強制執行法
檢察事務官
(財經實務組)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5.中級會計學
6.銀行實務
7.稅務法規
8.審計學
檢察事務官
(電子資訊組)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系統分析
5.資通安全
6.計算機網路
7.電子學與電路學
8.程式語言
檢察事務官
(營繕工程組)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5.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6.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7.營建法規
8.政府採購法
心理測驗員 3.心理測驗與衡鑑
4.心理及教育統計學
5.諮商與輔導
6.心理學
7.少年事件處理法
8.人類行為與發展
心理輔導員 3.心理測驗與評量
4.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
5.諮商與輔導
6.社會工作概論
7.少年事件處理法
8.人類行為與發展
監獄官 3.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
4.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5.犯罪學與再犯預測
6.監獄學
7.刑事政策
8.諮商與矯正輔導
公職法醫師 3.基礎醫學與內外科學概論
4.法醫學(包括理論與實務)
5.刑事訴訟法
鑑識人員 3.法醫學
4.法醫生物學
5.法醫毒物學
6.生物化學
7.儀器分析

複試項目:體能測驗及口試

監獄官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 1,200 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

  1. 男性應考人為 5 分 50 秒以內
  2. 女性應考人為 6 分 20 秒以內)

三等各類科口試(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類科採集體口試,其餘類 科採個別口試)評分項目如下:

  1. 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
  2. 溝通能力(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
  3. 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等)。
  4. 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
  5. 應變能力(包括理解、反應能力)。

司法四等考試科目

共同科目(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 80%、測驗 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30%、法學緒論 30%、英文 40%)

專業科目

類科 專業科目
法院書記官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行政法概要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法警 ※3.行政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法院組織法
6.刑事訴訟法概要
執達員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強制執行法概要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執行員 ◎3.民法概要
※4.行政法概要
5.強制執行法概要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監所管理員 ◎3.監獄學概要
※4.監獄行刑法概要
※5.刑法概要
◎6.犯罪學概要

複試項目:體能測驗

法警、監所管理員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 1,200 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

  1. 男性應考人為 5 分 50 秒以內。
  2. 女性應考人為 6 分 20 秒以內。

司法五等考試科目

共同通科(普通科目)

※1.國文
※2.公民與英文(公民 70%、英文 30%)

專業科目

類科 專業科目
錄事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學大意
庭務員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司法特考成績計算

應考人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口試成績未滿 60 分或總成績未滿 50 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本考試各試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項目 三等考試 四等、五等考試
總成績 以筆試成績 90%,口試成績 10% 合併計算之。 以筆試成績計算之。
筆試成績 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 10%,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 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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