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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資格/司法人員年齡限制及體格檢查標準一覽

一般以為在司法單位工作一定是法律系畢業的,事實上只要通過司法人員考試,即可到司法單位工作,大部分類科是沒有法律相關科系的限制,例如法院書記官、監所管理員及法警等。 入主司法,你也可以,不是本科生也能在法界出頭天,只要符合年齡、學歷限制,就算非本科系,你也能守護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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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資格條件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需大學以上學歷 ;四等考試需高中(職)以 上學歷;五等考試不限學歷。

等別 應考資格
司法三等 大學以上學歷畢業,除以下類組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外,其餘不限:
  1. 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2.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其他相關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3. 公職法醫師:依法醫師法規定,領有法醫師證書者。
司法四等 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司法特考年齡限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以上,符合各類科組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別類科組考試。當中從事戒護相關工作的監獄官、監所管理員及法警,因工作屬性需有強健體魄及機警反應,在年齡上有設定報考上限。

類科 年齡限制
監獄官 年滿 18 歲以上,55 歲以下。
監所管理員 年滿 18 歲以上,45 歲以下。
法警 年滿 18 歲以上,45 歲以下。

司法特考體格檢查

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監獄官、公職法醫師及鑑識人員等類科,四等考試各類科,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或不予分配訓練。

行政執行官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1。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3. 重度肢障。
  4.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司法事務官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

法律事務組、財經事務組、營繕工程組,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1。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3. 重度上肢障。
  4.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法院書記官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

三等、四等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1。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3. 重度肢障。
  4.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檢察事務官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

偵查實務組、財經實務組、電子資訊組、營繕工程組,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1。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3. 重度肢障。
  4.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監獄官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 18.0 或大於 31.0。
  2.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 達 0.1。
  3.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4.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5.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6.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7.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8.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9.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 30 公斤。
  10.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公職法醫師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1。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3.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4. 重度肢障。
  5.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6.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7.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鑑識人員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1。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3.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4. 重度肢障。
  5.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6.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7.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法警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 18.0 或大於 31.0。
  2.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3.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4.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5. 重度肢障。
  6.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7.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8.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 30 公斤。
  9.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執達員、執行員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1。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3. 重度肢障。
  4.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監所管理員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 18.0 或大於 31.0。
  2.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3.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4.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5.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6.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7.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8.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9.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0.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 30 公斤。
  11.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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