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工作內容/司法特考分發及限制轉調
司法特考考取後擇優錄取,填選志願,全國統一分發,分法特考錄取後分發至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全國各地法院、監獄、看守所等法務單位服務,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至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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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分發與工作內容
司法特考考取後擇優錄取,填選志願,全國統一分發,分發單位有司法院所屬機關、法務部所屬機關、全國各一、二、三審法院與檢察署及法務部暨全國各監獄或看守所等。
司法三等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 類科 | 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簡述 | |
|---|---|---|
| 公證人 | 分發單位 | 司法院所屬法院。 |
| 工作內容 | 核閱公證及認證請求書、現場公證事務之辦理,並製作公證書原本、 製作認證書、其他交辦事項。 | |
| 少年觀護人 | 分發單位 | 司法院所屬機關。 |
| 工作內容 | 少年觀護,依負責業務之不同,區分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兩類職務,詳細工作項目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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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年觀護人 | 分發單位 | 法務部所屬機關。 |
| 工作內容 | 成年觀護:細分為四大項工作,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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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調查官 | 分發單位 | 少年及家事法院。 |
| 工作內容 | 就家事事件之特定事項為調查,蒐集資料,製作報告,連繫社會福利機構,並提出調解所必要事項之報告。 | |
| 行政執行官 | 分發單位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綜合規劃組、法制及行政救濟組、案件審議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 |
| 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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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書記官 | 分發單位 | 司法院所屬法院、法務部所屬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
| 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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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
分發單位 | 司法院所屬法院。 |
| 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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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事務官 (財經事務組) |
分發單位 | 司法院所屬法院。 |
| 工作內容 | 辦理稅務、銀行及證劵事件之資料彙整、分析及提 供財稅、會計、銀行及證劵等專業意見。 | |
| 司法事務官 (營繕工程事務組) |
分發單位 | 司法院所屬法院。 |
| 工作內容 | 辦理營繕事件之資料彙整、分析及提供建築、土木、結構及營繕工程等專業意見。 | |
|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
分發單位 |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
| 工作內容 |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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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事務官 (電子資訊組) |
分發單位 |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
| 工作內容 | 襄助檢察官偵辦涉及電腦和資訊等專業犯罪,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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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事務官 (營繕工程組) |
分發單位 |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
| 工作內容 | 襄助檢察官偵辦涉及營繕、土木和環保等專業犯罪,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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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事務官 (財經實務組) |
分發單位 |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
| 工作內容 | 襄助檢察官偵辦有關資金查核、重大金融犯罪,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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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理測驗員 | 分發單位 |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少年及家事法院。 |
| 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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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理輔導員 | 分發單位 |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少年及家事法院。 |
| 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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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獄官 | 分發單位 |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 |
| 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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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職法醫師 | 分發單位 | 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工作內容 | 對死者進行人身鑑別、外傷鑑識、遺體解剖、解剖病理之試驗,藥毒物身體殘留量鑑定,藥毒物血中濃度測定,藥毒物不良反應識別,藥毒物種類鑑定等,以期找出明確的死因及推斷死亡方式。 | |
| 鑑識人員 | 分發單位 |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
| 工作內容 | 對各級地方法院暨檢察署委託之鑑定案,進行法醫病理切片及其相關死因鑑定、法醫毒藥物、血清證物及 DNA 鑑定等。 | |
司法四等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 類科 | 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簡述 | |
|---|---|---|
| 法院書記官 | 分發單位 | 司法院所屬法院、法務部所屬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
| 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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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警 | 分發單位 | 司法院所屬法院、法務部所屬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
| 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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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達員 | 分發單位 | 司法院所屬法院。 |
| 工作內容 | 透過郵務機關或親自執行文書送達、查封、鑑價、詢價、拍賣動產、不動產、製做扣押命令、對債務人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拘提、管收債務人之執行。 | |
| 執行員 | 分發單位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 |
| 工作內容 |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 |
| 監所管理員 | 分發單位 |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 |
| 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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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 類科 | 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簡述 | |
|---|---|---|
| 錄事 | 分發單位 | 司法院所屬法院、法務部所屬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
| 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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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務員 | 分發單位 | 司法院所屬法院。 |
| 工作內容 |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法官、司法事務官及書記官於開庭時指揮交辦事項、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司法特考分配訓練
- 錄取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施以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用人機關依序任用。
- 三等、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應達60字,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應40字,訓練期滿時,經實務訓練機關測驗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 錄取人員訓練期間,訓練機關得要求其於指定之公立醫院進行體格複檢。體格複檢不合格,或未依限進行複檢者,訓練機關應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 觀護人類科(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實際錄取分發至司法院所屬法院之職務(為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以分配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時為準。
- 應法務部矯正署附設矯正人員訓練中心容訓量及考試錄取人數,得依考選部公告之錄取人員名次,依序分批辦理訓練。
司法特考轉調限制
司法人員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至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