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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 ─ 分發工作

司法特考分發及限制轉調/司法特考工作內容簡述

司法特考考取後擇優錄取,填選志願,全國統一分發,分法特考錄取後分發至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全國各地法院、監獄、看守所等法務單位服務,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至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司法特考分發與工作內容

司法特考考取後擇優錄取,填選志願,全國統一分發,分發單位有司法院所屬機關、法務部所屬機關、全國各一、二、三審法院與檢察署及法務部暨全國各監獄或看守所等。

司特四等類科-非法律系也可報考,每年大量開缺。
法院書記官法警監所管理員執達員執行員
司特五等類科-全部選擇題,只考四科好準備。
錄事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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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公證人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公證處 1.現場公證事務之辦理並製作公證書原本。
2.製作認證書。
3.辦理各界對公證事務所提函詢及陳情事項。
4.依院長指派檢查所屬民間公證人作成書類及其事務所事項。
5.依院長指派指導學習公證人事項。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司法院所屬機關 1.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並製作調查報告。
2.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3.出庭陳述調查及處理意見。
4.執行觀察並製作觀察報告。
5.執行轉介處分、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假日生活輔導、親職教育。
6.督導執行安置輔導及感化教育。
7.辦理少年輔導課程及活動。
8.連結社會資源,協助少年就學、就業、就醫、就養等事項。
9.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法務部所屬機關 執行保護管束、附條件緩刑、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易服社會勞動及其他交辦事項。
家事調查官 少年及家事法院 承審判長或法官之命辦理下列事項:
1.就家事事件之特定事項為調查,蒐集資料,製作報告,連繫社會福利機構,並提出調解所必要事項之報告。
2.就下列事項提出報告:
(1)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學習狀態、生活狀況、溝通能力及其他必要事項。
(2)評估當事人或關係人會談之可能性。
(3)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之必要性。
(4)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其他醫療行為之必要性。
(5)連結或轉介協助之社會主管機關、福利機關或團體。
3.於期日到場或到庭陳述意見。
4.家事履行勸告事件之調查、勸告。
行政執行官 法務部所屬機關 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級執行等事項。
法院書記官 全國各一、二、三審法院與檢察署 1.法院書記官: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書記官: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3.執行書記官: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級執行等事項。
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全國各地方法院 處理消費者債務清理、強制執行等非訟事件或處理訴訟事務,辦理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等。
財經事務組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全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1.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2.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3.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60條所定之其他職權。
財經實務組
心理測驗員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少年及家事法院 1.承法官、少年調查官之命,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裁定前個案(審前調查、適當輔導、觀察)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資料保存等事項。 
2.承法官、少年保護官之命,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保護處分個案、轉介心理治療個案、親職教育個案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資料保存等事項。 
3.協同鑑定性侵害、暴力加害少年之身心狀況。 
4.法令所定之其他事務。
心理輔導員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少年及家事法院 1.統籌強制與預防性親職教育之輔導。
2.親子輔導活動之規劃與實施。
3.假日生活輔導之規劃與辦理。
4.少年勵志講座之規劃與實施。
5.團體輔導與分類輔導之規劃與實施。
6.心理衡鑑之開發、評估與實施。
7.心理衛生資源之連結。
監獄官 法務部暨全國各監獄或看守所 1.佐理科長處理戒護管理收容人之勤務,或負責一個管教區戒護管理工作。 
2.負責戒護管理人員勤務分配,並督導其執行戒護管理之勤務成效。 
3.對特殊案件收容人之考核監督管理。 
4.收容人違規及突發事件之處理。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公職法醫師 法務部所屬機關 依檢察官指揮,執行相驗、檢驗、鑑定及協助解剖等業務。
鑑識人員 法務部所屬機關 辦理毒物化學、法醫傷亡鑑定、內臟檢體分析化驗研究等相關鑑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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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法院書記官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法院書記官】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檢察署書記官】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執行書記官】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法警 全國各法院或檢察署 1.法院法警: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法警: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押提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關於值勤(須輪值夜間勤務)、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及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等。
執達員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係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及依據法令執行應由執達員執行之有關強制執行業務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執行員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監所管理員 各監獄、看守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所 1.舍房、工場、提帶接見、外醫戒護等戒護管理工作、被告押送及脫逃者追捕、受刑人解送移監、工場監舍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 
2.男女管理員為貼身戒護收容人,須獨立執行勤務,舉凡收容人於工場、舍房等之生活管理、沐浴、更衣、如廁、檢身(檢查有無紋身或夾藏違禁品、現金、毒品等)均隨時需嚴密貼身戒護。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司法五等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錄事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1.法院錄事:製作並送達傳票、繕打、印製裁判書類、公告判決主文及交付送達、辦理訴訟案件收狀、分案及資料輸入及前案資料查詢、及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錄事:辦理文件之繕寫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庭務員 全國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司法特考分配訓練

1.錄取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施以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用人機關依序任用。

2.三等、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應達 60 字,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應達40 字,訓練期滿時,經實務訓練機關測驗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3.錄取人員訓練期間,訓練機關得要求其於指定之公立醫院進行體格複檢。體格複檢不合格,或未依限進行複檢者,訓練機關應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4.觀護人類科(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實際錄取分發至司法院所屬法院之職務(為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以分配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時為準。

5.因應法務部矯正署附設矯正人員訓練中心容訓量及考試錄取人數,得依考選部公告之錄取人員名次,依序分批辦理訓練。

司法特考限制轉調

1.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至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2.按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職務遷調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在花蓮、臺東或離島地區服務未滿1年,或在其他地區服務未滿1年半者,不得自請調動法務部所屬其他機關。

司法特考分發Dcard常見問題

Q:司法特考分發單位?

司法特考錄取後分發至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全國各地法院、監獄、看守所等法務單位服務。

Q:司法特考轉調限制?

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至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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