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工作內容/司法特考分發及限制轉調
司法特考考取後擇優錄取,填選志願,全國統一分發,分法特考錄取後分發至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全國各地法院、監獄、看守所等法務單位服務,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至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司法特考工作內容與分發單位
司法特考考取後擇優錄取,填選志願,全國統一分發,分發單位有司法院所屬機關、法務部所屬機關、全國各一、二、三審法院與檢察署及法務部暨全國各監獄或看守所等。
公證人工作內容
透過國家考試錄取的法院公證人,分發機關為司法院所屬各級地方法院(或分院)公證處。
| 類科 | 工作內容簡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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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證人 | 核閱公證及認證請求書、現場公證事務之辦理,並製作公證書原本、 製作認證書、其他交辦事項。 |
觀護人工作內容
考取觀護人資格後,主要分發至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擔任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成年觀護人),分別掌理少年與成年觀護業務。
| 類科 | 工作內容簡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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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觀護人 | 少年調查官,包括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並於少年事件審理期日出庭陳述調查及處理之意見,執行交付適當之輔導、執行因心神喪失不付審理而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之案件、執行轉介輔導等。 |
| 少年保護官,包括執行假日生活輔導、少年保護事件之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禁戒處分、治療處分、執行檢察署囑託執行之少年緩刑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親職教育輔導處分等。 | |
| 成年觀護人 | 成年觀護:細分為四大項工作,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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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查官工作內容
家事調查官錄取後,主要分發至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之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庭,負責辦理家事事件之調查與審理輔助工作。
| 類科 | 工作內容簡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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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調查官 | 就家事事件之特定事項為調查,蒐集資料,製作報告,連繫社會福利機構,並提出調解所必要事項之報告。 |
行政執行官工作內容
行政執行官錄取後,主要分發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綜合規劃組、法制及行政救濟組、案件審議組)或所屬各行政執行分署服務。
| 類科 | 工作內容簡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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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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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工作內容
法院書記官錄取後,主要分發至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辦理審判、民事執行等業務)或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辦理偵查紀錄等業務)。
| 類科 | 工作內容簡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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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書記官 | 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 檢察署書記官 | 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
| 執行署書記官 | 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
司法事務官工作內容
司法事務官錄取後,主要分發至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依法協助法官辦理財產管理人、強制執行、非訟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務。
| 類科(組) | 工作內容簡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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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事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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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經事務組 | 辦理稅務、銀行及證劵事件之資料彙整、分析及提 供財稅、會計、銀行及證劵等專業意見。 |
| 營繕工程事務組 | 辦理營繕事件之資料彙整、分析及提供建築、土木、結構及營繕工程等專業意見。 |
檢察事務官工作內容
檢察事務官錄取後,主要分發至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依法協助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之分案、調查、搜索、扣押、勘驗及訊問證人等偵查輔助事務。
| 類科(組) | 工作內容簡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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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實務組 |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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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資訊組 | 襄助檢察官偵辦涉及電腦和資訊等專業犯罪,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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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繕工程組 | 襄助檢察官偵辦涉及營繕、土木和環保等專業犯罪,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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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經實務組 | 襄助檢察官偵辦有關資金查核、重大金融犯罪,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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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員工作內容
心理測驗員錄取後,主要分發至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含少年及家事法院),負責依法承辦少年調查與審前輔導中的心理測驗、衡鑑與分析報告製作。
| 類科 | 工作內容簡述 |
|---|---|
| 心理測驗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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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輔導員工作內容
心理輔導員錄取後,主要分發至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含少年及家事法院)或法務部所屬機關,負責執行個案心理輔導、心理衡鑑及親職教育等業務。
| 類科 | 工作內容簡述 |
|---|---|
| 心理輔導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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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官工作內容
監獄官錄取後,主要分發至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矯正機關(如監獄、看守所等),負責受刑人之教化、管理、矯正處遇及機關行政管理等事務。
| 類科 | 工作內容簡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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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獄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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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醫師工作內容
公職法醫師錄取後,主要分發至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或法醫研究所),依法負責相驗、解剖、死因鑑定及相關法醫學鑑識工作。
| 類科 | 工作內容簡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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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職法醫師 | |
| 對死者進行人身鑑別、外傷鑑識、遺體解剖、解剖病理之試驗,藥毒物身體殘留量鑑定,藥毒物血中濃度測定,藥毒物不良反應識別,藥毒物種類鑑定等,以期找出明確的死因及推斷死亡方式。 |
鑑識人員工作內容
鑑識人員錄取後,主要分發至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負責執行法醫病理切片、毒藥物檢驗、血清證物及DNA鑑定等專業鑑識業務。
| 類科 | 工作內容簡述 |
|---|---|
| 鑑識人員 | 對各級地方法院暨檢察署委託之鑑定案,進行法醫病理切片及其相關死因鑑定、法醫毒藥物、血清證物及 DNA 鑑定等。 |
法警工作內容
法警錄取後,主要分發至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或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負責維護法庭秩序、值勤、警衛、解送人犯及強制執行等安全勤務。
| 類科 | 工作內容簡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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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法警 | 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 檢察署法警 | 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押提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關於值勤(須輪值夜間勤務)、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及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等。 |
執達員工作內容
執達員錄取後,主要分發至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多配置於民事執行處),依法協助辦理強制執行、送達文書及相關執行事務。
| 類科 | 工作內容簡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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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達員 | 透過郵務機關或親自執行文書送達、查封、鑑價、詢價、拍賣動產、不動產、製做扣押命令、對債務人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拘提、管收債務人之執行。 |
執行員工作內容
執行員錄取後,主要分發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區分署,依法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相關行政事務。
| 類科 | 工作內容簡述 |
|---|---|
| 執行員 |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
監所管理員工作內容
監所管理員錄取後,主要分發至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矯正機關(如監獄、看守所等),負責受刑人及收容人之戒護、管教、安全維護與日常管理等第一線勤務。
| 類科 | 工作內容簡述 |
|---|---|
| 監所管理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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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事工作內容
錄事錄取後,主要分發至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或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負責辦理公文收發、檔案管理、裁判書繕校及一般行政庶務等工作。
| 類科 | 工作內容簡述 |
|---|---|
| 法院錄事 | 製作並送達傳票、繕打、印製裁判書類、公告判決主文及交付送達、辦理訴訟案件收狀、分案及資料輸入及前案資料查詢、及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 檢察署錄事 | 辦理文件之繕寫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
庭務員工作內容
庭務員錄取後,主要分發至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或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負責辦理開庭準備、案件當事人報到、訴訟文書交付及法庭開庭相關之輔助事務。
| 類科 | 工作內容簡述 |
|---|---|
| 庭務員 |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法官、司法事務官及書記官於開庭時指揮交辦事項、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司法特考分配訓練
分配訓練
- 錄取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施以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用人機關依序任用。
- 三等、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應達 60 字,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應 40 字,訓練期滿時,經實務訓練機關測驗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 錄取人員訓練期間,訓練機關得要求其於指定之公立醫院進行體格複檢。體格複檢不合格,或未依限進行複檢者,訓練機關應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 觀護人類科(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實際錄取分發至司法院所屬法院之職務(為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以分配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時為準。
- 應法務部矯正署附設矯正人員訓練中心容訓量及考試錄取人數,得依考選部公告之錄取人員名次,依序分批辦理訓練。
綁約限制
司法人員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至司法院、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