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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特考內軌 ─ 分發工作

警察特考內軌分發單位及工作內容簡述

警察特考內軌考試,僅限警校生或現職員警報考,因此錄取率大幅提升,讓受過專業訓練者能發揮所學。考取後分發至全國警察機關服務,從事維護社會安定的各類工作。

警察特考內軌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內容
行政警察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犯罪偵防、交通執法、群眾抗爭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
消防警察 內政部消防署及各縣市消防局 工作範圍包含緊急救護、救助人命、裝備器材保養、消防水源調查、消防設備檢查、危險物品查察取締、風災、火災、震災、重大爆炸等災害之搶救及其他為民服務案件。
外事警察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外事警官隊、各縣市外事組)。
犯罪防治(預防組)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研究犯罪之原因與因素、規劃防治及降低其策略、犯罪矯正。
警察法制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有關全國性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家戶訪查、外事處理等有全國一致性之法制事項。
交通警察(交通組)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交通秩序的整理改善以及交通事故的預防、處理與鑑定等交通安全工作。
水上警察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 採輪值方式執勤(包括值班、備勤、守望、巡邏、檢查等),主要從事海上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犯罪調查、海難救助、漁業巡護及海洋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育等工作。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警察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除具中央警察大學畢(結)業資格者外,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警察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除具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資格者外,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
項目 內容說明
訓練機關 1.教育訓練:
(1)三等考試:由內政部委請警大辦理,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警大製發結業證書。
(2)四等考試:由內政部委請警專辦理,但因該校容訓量有限,由內政部警政署協調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四總隊、第五總隊協助執行,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警專製發結業證書。
2.實務訓練:由各用人機關辦理。
訓練期間 1.三等考試:
(1)依本計畫第11點第1款規定應免除教育訓練者:實務訓練2個月,預定榜示後2個月內實施。
(2)非自警大畢(結)業但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且考取與畢(結)業學(類)科相關之考試類科者:教育訓練10個月;實務訓練2個月,於教育訓練結業後1週內實施,合計12個月。
2.四等考試:
(1)依本計畫第11點第2款規定應免除教育訓練者:實務訓練2個月,預定榜示後2個月內實施。
(2)錄取人員跨考與畢(結)業學系、學(類)科不同之考試類科者(如:與消防、海巡、移民、矯治機關相關之學系(類科)跨考警察人員類科者)及畢(結)業逾3年考取者或曾任警察人員離職逾3年復考取者:教育訓練12個月,實務訓練2個月,於教育訓練結業後1週內實施,合計14個月。
訓練重點 1.教育訓練(三等考試):以充實初任基層警察幹部應具備之管 理能力、專業知能、品德操守、人權法治與執法紀律為重點。
2.實務訓練(三等、四等考試):以增進警察工作所需知能及考 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訓練津貼 由擬任職務機關、學校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供給膳宿及教材費;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依用人機關、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警佐一階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及比照擬任職務機關、學校現職人員專業加給表警佐一階月支數額,以及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第三級支給數額。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警佐三階本俸三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及比照擬任職務機關、學校現職人員專業加給表警佐三階月支數額,以及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第三級支給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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