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工作內容及分發單位簡述
考取警察特考後分發至全國警察機關服務,工作內容以行政警察為例,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經營、犯罪預防、交通執法、群眾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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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工作內容簡述
考取警察特考後分發至全國警察機關服務,從事維護社會安定的工作,適合個性熱心公益、樂於助人的人。
| 類科 | 行政(交通)警察人員 |
|---|---|
| 分發單位 |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
| 工作內容 | 因應警察勤務需要,四等考試行政(交通)警察人員錄取人員不分性別,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 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訪查、犯罪偵防、交通執法、聚眾活動處理與執行人犯押送、戒護及為民服務等工作。 |
| 類科 | 消防警察人員 |
|---|---|
| 分發單位 | 內政部消防署及各縣市消防局。 |
| 工作內容 | 消防警察人員依各消防機關缺額比例配賦或依缺額依序配賦;消防人員工作性質係24小時輪值服勤,工作範圍包含緊急救護、救助人命、裝備器材保養、消防水源調查、消防設備檢查、危險 物品查察取締、風災、火災、震災、重大爆炸等災害之搶救及其 他為民服務案件。 |
| 類科 | 水上警察人員 |
|---|---|
| 分發單位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 |
| 工作內容 | 因應海巡勤務需要,水上警察錄取人員工作性質採24小時輪值 方式執勤(包括值班、備勤、守望、巡邏、檢查等勤務),主要從事海上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犯罪調查、海難救助、漁業巡護及海洋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育及為民服務等工作。 |
內軌警察特考轉調限制
- 內軌警察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自中華民國85年起,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均適用之。
- 前項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警察人員階級升遷制度
內政部為警察機關最高指導機關,警政署依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規定設立,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各直轄市、縣(市)地方政府亦設有警察局,警察局底下另設有各分局、交通警察隊、刑事警察隊、保安警察隊等,各分局底下設有派出(分駐)所、交通分隊、偵查隊等。
警察階級人事制度(官職分立制)
稱警察人員者,係指依法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現行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要義如下:
| 性質區分 | 現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亦為品位制度之一種,現行警察人員雖分為:行政警察、保安警察、交通警察、衛生、消防、刑事等十種,然其適用則一。 |
|---|---|
| 官職分立 | 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職或免官。 |
| 等階區分 |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
| 職務區分 | 警察人員之職稱,依各級警察機關組織法規之規定。 |
警察升遷制度
警察人員生涯規劃路徑: «隊員»➜«小隊長»➜«科員/分隊長»➜«專員»➜«組主任»➜«副隊長»➜«隊長»➜«副分署長»➜«分署長»。
| 一線三星警(隊)員 | 依平時工作表現之主官考評及獎懲資績計分排序,再依缺額晉升一線四星職務,另亦可經由警大所舉辦的在職人員考試,錄取後,受訓合格畢業,直接晉升派任二線一星職務。 |
|---|---|
| 一線四星職務 | 除由警大所舉辦的在職人員考試,錄取後,受訓合格畢業,晉升二線一星職務外,如無特殊重大功績(達破格升級要件)便無法再晉升。 |
| 二線一星至三線一星職務 | 依平時工作表現的主官考評及獎懲資績計分排序,或通過警察內部相關職務考試,逐一晉升派任。 |
| 三線一星至晉升三線四星(警監) | 由內政部依職務派任晉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