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薦任升等考海巡行政考試科目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海巡行政類科,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升官等考試之錄取人數上限,由典試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33%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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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升等考海巡行政考試科目
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 類科 | 薦任升等考/海巡行政 |
|---|---|
| 普通科目 | 1.方案規劃與執行實務 |
| 專業科目 | 2.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3.行政法 4.海巡勤務 5.犯罪偵查 |
薦任升等考海巡行政應考資格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薦任升官等考試︰
- 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仍繼續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人員。
現職人員報考升官等考試,以現任或曾任職系之類科為限。但下列人員之報考類科,並受以下之限制︰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仍繼續任用之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技術職系升官等考試。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職系升官等考試。
-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職系升官等考試。
升官等考試之技術類科,依職業管理法律規定須領有專門職業證書始能執行業務者,應具各該類科專門職業證書始得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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