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糖工作內容及台糖錄取分發規定
台糖分發以一次為限,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新分發、更改類別或保留資格,工作地點均以缺額單位所在地敘明,報考者如獲錄取,應接受台糖公司視實際業務需要分發或調至人力需求之地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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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工作內容
錄取台糖工員者,「工作地點」均以單位所在地敘明(參考當次簡章說明),報考者如獲錄取,應接受台糖公司視實際業務需要分發或調至人力需求之地點工作。
| 甄試類別 | 工作性質簡述 |
|---|---|
| 身心障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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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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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 (日文) |
日本及其他地區蘭花客戶市場銷售及市調工作。 |
| 會計 | 會計業務相關工作。 |
| 外勤銷售 | 商品流通推廣及客戶服務等相關工作。 |
| 地政 | 土地巡查、複丈、會同鑑界、租約管理及文書處理等土地管理相關工作。 |
| 儲備加油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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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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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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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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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農業1 | 農地租賃、造林、土地巡查等農場業務執行及管理。 |
| 一般農業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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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農業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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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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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械 (糖業鐵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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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鍋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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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機械 | 農場土地巡查防止遭傾倒廢棄物、造林地田間除草及防火,農地租賃業務推廣、種植契約作物的控管及田間災害處理作業執行,曳引機駕駛及維修。 |
| 儀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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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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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機 (糖業鐵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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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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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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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牧 | 豬隻飼養且能配合業務排班及日夜輪班、豬隻飼養相關資料統計登載、財物採購、文書處理及傳遞等工作。 |
| 農業機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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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錄取分發相關規定
錄取人員之分發以一次為限(以台糖公司書面通知為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新分發、更改類別或保留資格,備取遞補者亦同。未依台糖公司通知報到,或未完成試用者,即註銷錄取資格。惟因兵役或分娩無法依通知之時間、地點報到者,應檢具足資證明文件逕向台糖公司申請延後報到,申請延後報到經同意者,應於申請延後事由消滅之日起 1 個月內向各分發單位辦理報到,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錄取資格。各該申請延後報到事由相關規定如下:
- 義務性質兵役:包含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及軍事訓練等。
- 志願役:本事由延後期限不得逾上開義務性質兵役之最長役期(現行規定為研發替代役3年),如相關法令於本次甄試錄取人員規定報到日前有所修正,依修正後規定計算。
- 分娩:自分娩之日(含)起滿8週。
錄取人員到職後,依法不得經營商業,非經台糖公司同意不得兼職、兼課,亦不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使用。
台糖轉調服務單位限制
- 以設籍偏遠地區(花蓮、臺東)身分加分錄取類別者,經分發服務單位後5年內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請調服務單位,其餘錄取人員經分發服務單位後,3年內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請調服務單位。
- 以指定之技術士證照加分條件錄取者,5年內不得拒絕因業務需要指派從事與該技術士證照相關職務及職位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