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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特考資格條件,須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認證合格證書

原住民族特考,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原住民身分,年滿18歲,且須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證書即可報考,三等須需大學以上學歷 ;四等須高中(職)以上學歷,五等不限學歷。

快速導覽目錄

原住民特考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原住民身分,年滿18歲者,三等、四等技術類科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及證照類需具有相關證照、訓練或工作經歷證明文件。 原住民特考在工作上和原住民族息息相關,如果具備原住民身分,不妨可以了解自己學習背景,選擇自己喜歡的類科全力衝刺。

等別/項目 應考資格
三等考試 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四等考試 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五等考試 無學歷限制。
體格檢查 報考原住民族特考「法警」及「監所管理員」類組科考,須符合體格相關規定。
語言認證 報名原住民特考【四、五等考試】須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初級以上合格證書;報名原住民特考【一、二、三等考試】須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合格證書。«↪lokahsu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 »

體格檢查標準

原住民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考試之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法警考試】

  1. 一、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 18.0 或 大於 31.0。
  2.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3.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4.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5. 重度肢障。
  6.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7.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8.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 30 公斤。
  9.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監所管理員考試】

  1. 一、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 18.0 或 大於 31.0。
  2.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3.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4.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5.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6.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7.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8.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9.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0.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 30 公斤。
  11.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臺灣原住民族 16 民族

目前中華民國政府法定承認的臺灣原住民族共有 16 族。只要您的戶籍登記具備以下任一民族身分,即符合報考原住民特考的資格條件,其 16 個族別如下:

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又稱達悟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撒奇萊雅族、賽德克族、拉阿魯哇族、卡那卡那富族。

重要注意事項:

  1. 身分認定:報考資格是以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上之「註記」為準。若您有原住民血統但尚未完成身分取得或民族別登記,請務必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2. 族別變更:根據《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原住民之民族別登記以一個為限。若因父母民族別不同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或註記,請參閱相關法規並洽詢各地戶政單位。
  3. 其他群體:目前社會上許多平埔族群正積極爭取正名與法律權益,但在現行國家考試的法定分類下,仍須以政府機關正式公告之 16 族身分為依據。

臺灣原住民族最新動態:西拉雅族正式獲核定為第17族

行政院於 115 年 7 月 30 日正式核定西拉雅族為原住民族,成為臺灣第 17 個法定原住民族,也是《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施行後首個完成認定程序的平埔族群。

申辦時程與流程:

  1. 八月中旬起:符合認定要件的族人可向各縣市政府申辦西拉雅族成員名冊登記。
  2. 戶政登記:完成名冊登記後,即可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平埔原住民身分登記。
  3. 法定資格影響:隨著西拉雅族的加入,中華民國政府法定承認的臺灣原住民族已擴增至 17 族。未來完成戶籍登記具備相關民族身分的族人,亦可適用原住民相關權益與報考資格條件。

什麼人不能考公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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