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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文化行政工作內容

文化行政主要辦理社政、民俗文化慶典活動、理國民教育及人口政策推廣、辦理文物及文化資產維護等相關業務及他臨時交辦事項。

  • 分發單位:縣市政府文化局、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博物館、美術館等。
  • 薪資待遇:文化行政薪水,請參閱«地方特考薪水待遇»。

地方特考文化行政考試科目

地方特考文化行政考試科目分為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共同科目包括國文(作文與測驗)、法學知識(憲法、法學緒論)與英文。三等專業科目為本國文學概論、藝術概論、文化人類學、文化行政與文化法規;四等專業科目為本國文學概要、藝術概要、文化行政概要。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三等文化行政科目

類科 三等文化行政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20%、法學緒論20%、英文60%)
專業科目 3.本國文學概論
4.藝術概論
5.文化人類學
6.文化行政與文化法規

四等文化行政科目

類科 四等文化行政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3.本國文學概論
4.藝術概要
5.文化行政概要

地方特考文化行政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文化行政類組只要符合學歷限制,即可報考,沒有科系限制,加上缺額眾多,是許多非本科系考生熱門選項之一。

年齡限制 年滿18歲者。
學歷 三等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四等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高普文教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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