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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環保行政考試科目

環保行政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類科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三等環保行政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憲法20%、法學緒論20%、英文60%)
3.水污染與土壤污染防治
4.空氣污染與噪音防制
5.環境規劃與管理
6.環境科學
四等環保行政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3.環境污染防治技術概要
4.環境規劃與管理概要
5.環境科學概要

地方特考環保行政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環保行政類組只要符合學歷限制,即可報考,沒有科系限制。

三等學歷條件 大學以上學歷。
四等學歷條件 高中職以上學歷。

地方特考環保行政工作內容

分發單位 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海岸管理工程處等。
工作性質 環境保護教育宣導及環境保護人員訓練計畫之擬訂與推動事項、污染防制費徵收及運用之規劃與推動事項、環保專業人員證照管理研訂與推動事項、污染源追蹤改善事項等。
錄取薪資 請參閱«地方特考薪水待遇»
備註 分發單位、工作內容及薪資,仍以實際任職單位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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