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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觀光行政 ─ 考試科目內容

地方特考觀光行政考試科目/地特觀光行政工作內容與分發單位

觀光行政─適於發揮觀光專業的類科

「觀光行政」,除了對觀光相關科系生有利,也適於對旅遊有濃厚興趣者,考取後可利用本身長才推廣台灣旅遊,也能獲得比民間公司更有穩定的福利待遇。

地方特考觀光行政工作內容

分發單位 縣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觀光旅遊局等。
工作性質 辦理觀光產業管理業務、罰鍰及規費收據匯整業務、註銷憑證應收帳及協助安心旅遊補助審件及系統問題等業務等。
錄取薪資 請參閱  地方特考薪水待遇表
工作特色 觀光行政人員推廣地方觀光建設與行銷推廣業務,可增進國內休憩場所完善與提升國人休閒健康,和其他行政類科相比,是一份活潑、有趣、助人又可自我挑戰的工作。

地方特考觀光行政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考,觀光行政類科因業務涉外性質較高,且有派駐國外機會,三等考試增列英文檢定為應考資格條件,調整從112年考試開始適用。

三等學歷資格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前項英語檢定測驗指下列各款之一:
1.全民英檢(GEPT)。
2.多益(TOEIC)。
3.托福(TOEFL)。
4.劍橋五級英語認證(Cambridge English Qualification)。
5.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Linguaskill Business)。
6.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Linguaskill General)。
7.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8.外語能力測驗(FLPT)。
四等學歷資格 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地方特考觀光行政考試科目

地方特考觀光行政類科專業考科並無很高門檻,對非本科系考生來說亦不難準備,只要認真讀書,上榜機會非常大。

等別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觀光行政三等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20%、法學緒論20%、英文60%)
3.觀光學
4.觀光資源規劃
5.旅運經營學
6.觀光英語或觀光日語(選試科目)
觀光行政四等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3.觀光學概要
4.旅運經營學概要
5.觀光行銷學概要
備註 1.「※」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2.自112年起,地方特考不再列考公文,地方特考三等全面提升英文占分比重。
3.地方特考三等、四等科目減併、五等併入初等考,自113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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