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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衛生行政工作內容
衛生行政工作內容涵蓋醫療衛生法規擬訂、醫療體系資源規劃與管理、醫療與護理機構之督導考核、醫事人員管理、健保爭議與醫療糾紛處理、安寧緩和醫療、器官捐贈與預立醫療決定推廣等業務,包括公共衛生政策綜合企劃、婦幼與成人健康促進、癌症及慢性病篩檢、菸害防制、心理健康與毒品防制、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健康城市與社區健康營造等相關推動與宣導工作。其他職掌尚有疫苗管理與預防接種、傳染病調查與防治、營業衛生與外籍勞工健康管理、精神醫療與復健機構之監督管理,以及各項衛生業務之稽查與輔導等行政事項。
- 分發單位: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各鄉鎮市區衛生局等。
- 薪資待遇:衛生行政薪水,請參閱«地方特考薪水待遇»。
地方特考衛生行政考試科目
地方特考衛生行政考試科目分為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共同科目包括國文(作文與測驗)、法學知識(憲法、法學緒論)與英文。三等專業科目為衛生行政、衛生法規與倫理、醫療制度與品質管理、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四等專業科目為衛生行政學概要、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概要、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三等衛生行政科目
類科 | 三等衛生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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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憲法20%、法學緒論20%、英文60%) |
專業科目 | 3.衛生行政 4.衛生法規與倫理 5.醫療制度與品質管理 6.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 |
四等衛生行政科目
類科 | 四等衛生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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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專業科目 | ◎3.衛生行政學概要 4.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概要 5.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 |
地方特考衛生行政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考,無實務經驗門檻,是許多相關科系考生熱門選項之一。
年齡限制 | 年滿18歲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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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 三等 |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
四等 |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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