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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體育行政工作內容
地方特考體育行政人員需負責推廣並管理學校體育、全民運動及競技運動,掌管運動設施的興建維護,並協調國際體育相關事務。
- 分發單位:縣市政府體育局。
- 薪資待遇:體育行政薪水,請參閱«地方特考薪水待遇»。
地方特考體育行政考試科目
地方特考體育行政考試科目分為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共同科目包括國文(作文與測驗)、法學知識(憲法、法學緒論)與英文,專業科目為行政法、運動自然科學、世界體育史、體育行政與管理、運動社會學。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類科 | 三等體育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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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憲法20%、法學緒論20%、英文60%) |
專業科目 | ◎3.行政法 4.運動自然科學 5.世界體育史 6.體育行政與管理 7.運動社會學 |
地方特考體育行政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只要符合學歷即可報考。
年齡限制 | 年滿18歲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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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學歷 |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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