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考資格條件,特考三等須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即可報考,三等考試需大學以上學歷 ;四等考試需高中(職)以上學歷,技術類科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及證照類需具有相關證照、訓練或工作經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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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資格條件
地方特考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以上即可報考(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公務人員地方政府特考並無最高年齡限制,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年滿 65 歲法定退休年齡者,各機關不得進用。地特三等考試需大學以上學歷;四等考試需高中(職)以上學歷,技術類科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及證照類需具有相關證照、訓練或工作經歷證明文件。
地方特考學歷條件
| 考試等級 | 應考資格 |
|---|---|
| 地特三等 | 大學以上學歷畢業。 |
| 地特四等 | 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
| 備註 | 三等考試「新聞」及「觀光行政」等 2 類科,須於報名期間前五年內曾通過同一種類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 以上。 |
應屆畢業生「准予附條件應考」重點:
應屆畢業生即使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證書,仍具備報考資格,但請務必於報名時提出「准予附條件應考」申請,並留意後續補繳規定,以免影響應考權益:
- 申請方式:填寫「附條件應考申請表」,並檢附「在學證明」或「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研究所肄業者不適用)。
- 資格認定:畢業日期必須早於考試首日。
- 補繳規範:須於期限內郵寄畢業證書影本,並於右上角填寫:考區、類科、座號及身分證字號。
- 違規後果:逾期未補繳或審查不合格,將取消考試資格,成績不予計算且不得退費。
個別資格條件
| 類科 | 資格條件 |
|---|---|
| 新聞 | 報名期間前五年內曾通過同一種類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
| 觀光行政 | 報名期間前五年內曾通過同一種類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
| 技術類科 | 除資訊處理外,其餘類科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 |
| 公職社會工作師 | 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及領有執業執照後受聘公私立機關(構)、立案之團體二年以上社會工作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 |
| 公職獸醫師 | 領有獸醫師證書者。 |
| 公職建築師 | 領有建築師證書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證明文件者。 |
英語檢定測驗指定項目
- 全民英檢(GEPT)。
- 多益(TOEIC)。
- 托福(TOEFL)。
- 劍橋五級英語認證(Cambridge English Qualification)。
- 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Linguaskill Business)。
- 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Linguaskill General)。
- 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 外語能力測驗(FLPT)。
- 培力英語能力檢定測驗(BESTEP)。
※參考:英檢與 CEFR 對照表
什麼人不能考公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